江苏海院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

发布者:图书馆发布时间:2025-09-05浏览次数: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馆文献资源的管理与利用,保障读者公平、有序地使用馆藏资源,维护良好的借阅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持有江苏海院图书馆有效读者权限的在职教职工和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借阅权限

第三条  借阅凭证

    读者须凭本人有效的腾讯校园码,在自助借还机上完成图书借阅与归还操作。

第四条  可借范围

    图书馆对外开放的普通图书可办理外借手续。非对外开放图书等文献仅限馆内阅览,概不外借。

第五条  图书借阅册数

    (1) 教职工读者:最多可借15册。

    (2) 学生读者:最多可借8册。

第六条  图书借阅期限

    (1) 教师单次借阅期限为120天。

    (2) 学生单次借阅期限为60天,毕业当年的5200点开始冻结其借书权限,520日至毕业离校期间仅限馆内阅览,不得外借。

 

第三章  借阅规则与违章处理

第七条  图书爱护

    读者应爱护所借图书文献,在借阅图书之前,须自行检查书中有无污损、缺页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主动交由工作人员处理;借阅过程中,严禁在图书上圈点、批注、拆散、剪裁、污损、撕页。图书馆将视图书损坏程度要求读者予以赔偿,损坏书籍归图书馆所有。

第八条  图书丢失

    读者遗失所借图书,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1) 按图书原价赔偿。

    (2) 自行购买与原书完全相同(同书名、同著者、同出版社、同版次)的正版图书进行赔偿,并缴纳图书加工费5元。

第九条  图书逾期

    (1) 教职工读者:图书逾期未还,系统将自动冻结其借书权限,待图书归还后解除冻结。

    (2) 学生读者:图书逾期未还,须按0.1/天的标准缴纳逾期费。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所借图书,须于毕业当年的610日前完成归还,逾期未还仍按0.1/天的标准缴纳逾期费。

    (3) 所借图书在寒暑假期内到期者,可在假期结束后的7日内归还;在法定节假日内到期者,应在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归还。在上述宽限期内归还,均不作超期处理。

第十条  逾期并丢失

    图书既逾期又丢失的,按本规定第八条“图书丢失”处理,不再另行收取逾期费。

第十一条  偷窃行为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书籍带出图书馆以外者,一律视为窃书。对窃书者:

    (1) 在馆内通报批评。

    (2) 通知其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

    (3) 取消其借阅资格一年。

    (4) 按本规定第八条“图书丢失”进行赔偿处理。

    (5) 图书馆将建议学校依据校规校纪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离校手续

    (1) 学生毕业、退学等离校前,须归还全部所借图书,待图书归还、借阅权限注销后,学校相关部门及所在二级学院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2) 教职工办理调离、退休手续前,须归还全部所借图书。待图书归还、借阅权限注销后,学校相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调出或退休手续。

 

第四章  催还管理

第十三条  图书催还

    为保障文献资源有效流通,图书馆不定期将有关师生读者逾期未还图书的情况反馈给各部门和学院,相关部门和学院需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归还到期图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图书馆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海院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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